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弘
李榮春
被 告 潘燕新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潘燕新戶籍不按址投遞,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