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153,2020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新老圓環便當店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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