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193,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賴安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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