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218,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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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高丙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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