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234,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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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吳國暉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被 告 蘇銘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2,17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編號 分割地號 面積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67㎡ 1,567㎡×3,948元(元/㎡)(參本院卷第10-13頁鄰近同小段31-60地號實價登錄最低價額3,948元/㎡)×1/2(原告權利範圍)=2,062,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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