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31,2020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1號
原 告 游忻悅
訴訟代理人 林淑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修淑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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