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379,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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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79號
原 告 王山忠

被 告 李心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仁間請求頂樓違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之違建物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經本院命原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值,其主張被告所有違建占用頂樓之面積約為30坪(即99.1737平方公尺,計算式:30×3.30579=99.1737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600元,則上開頂樓違建部分價額核定為527,604元(計算式:26,600×99.1737÷5層樓=527,604,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7,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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