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416,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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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張蕙纓
楊涵鈺
杜俊寬
訴訟代理人 潘韻帆律師
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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