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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張鈞皓
上列原告與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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