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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江云妟
鄭光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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