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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徐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園新城涵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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