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郭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