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訴,6,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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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雙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慧芝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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