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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鈺惠
王蘇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秀芬間聲請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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