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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蔡淑慧
相 對 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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