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司調,140,2021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竹斌、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聲請代位請求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竹斌對伊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又相對人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碼為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該抵押權之債務人卻是呂竹斌,可見系爭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呂竹斌。

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為呂竹斌,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分別寄送呂竹斌、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之戶籍址及營業址。

上開繕本均於民國110年3月2日送達並分別由其母親及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呂竹斌迄未對聲請人之調解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而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具狀否認借名登記之存在並表示無調解必要,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