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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宋政育
宋子歡
陳潔郁
宋曉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宋政育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因其對被繼承人宋碧標之遺產未為拋棄繼承,為確認宋正育得繼承遺產數額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分別於110年10月20日及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宋曉爰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其餘相對人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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