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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曾振喜
曾○○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曾振喜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曾○○,為請求曾○○塗銷於民國93年7月9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增與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 548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曾振喜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具狀表示無意進行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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