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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杜東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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