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韋翔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29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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