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小,103,2021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韋翔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29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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