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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嘉清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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