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小,1422,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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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黃國興
被 告 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並據被告表示同意,有原告民國110年11月29日民事撤回狀及本院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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