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小,228,2021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228號
原 告 鄭○興 (姓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鄭○興之母(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迪諾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文
訴訟代理人 謝和昇
上當事人間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原告2人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

三、本件原告主張係鄭○興持其母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進行線上儲值,爰有發函函詢花旗銀行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為何?該信用卡所留存之聯繫電話為何?於線上支付綁訂信用卡之過程,是否會以發送簡訊之方式進行身份驗證或以何種方式進行驗證?行動支付過程中之驗證方式為何?是否開啟(小額)交易通知或消費推播通知?

四、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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