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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37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謝宜臻
何宜庭
被 告 林佩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依本院民國110年4月26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開始清算,並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清算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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