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小,601,2021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煥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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