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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7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告 謝佑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本件當事人一造即原告為法人,其契約雖合意得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依前開說明,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即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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