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簡,1141,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李榮杰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龔傑希



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及其中400,000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原告嗣於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時,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0,000元,及其中400,000元部分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查原告於起訴時之訴之聲明,即已包含被告應返還予原告之借款,故此部分經核屬補充更正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龔傑希與原告素不相識,經友人即被告陳東明牽線,由其為連帶保證人,被告龔傑希於1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間為1個月,約定年息為百分之20,債務人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向被告2人請求未依約定履行債務時所生之相關費用(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並簽立借款約定書乙紙(下稱系爭約定書)及本票乙紙為擔保,原告遂於簽立系爭約定書當日交付借款予被告龔傑希。

詎被告龔傑希於系爭約定書屆期即109年12月25日後迄今尚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因此支出委請律師費70,000元。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0,000元,及其中400,000元部分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東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龔傑希則以下開情詞置辯:被告龔傑希確實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預扣第一個月利息,被告實拿360,000元,並以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轉帳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轉帳之時間係自109年間被告龔傑希向原告借款後第二個月開始至110 年5 月止。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款約定書、本票、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及律師費收據等件為證,被告龔傑希自承確實與原告有消費借貸關係,前已於向原告借款後第二個月開始至110 年5 月止轉帳還款予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然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下稱國泰商銀)函查上開期間被告龔傑希之轉帳資料,自國泰商銀函覆之資料以觀(參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99頁),未能顯示被告龔傑希曾於上開期間轉帳還款予原告之資料內容;

又被告陳東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第一審銀行查詢手續費 100元
合 計 5,28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