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高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民國111年2月9日提出到院民事撤回狀附卷可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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