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補,12,202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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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石文興
蘇秀娟
被 告 柳耀麟
柳耀碩
柳耀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

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依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財產)原為訴外人柳陳冬密所有,葉汀妹於民國105年2月8日死亡,被代位人即其債務人施柳淑娥與被告柳耀麟、柳耀碩、柳耀昇均為柳陳冬密之繼承人,系爭財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而施柳淑娥怠於行使分割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而提起本訴,請求將系爭財產按施柳淑娥與被告柳耀麟、柳耀碩、柳耀昇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有卷附其起訴狀可佐。

依前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施柳淑娥就系爭財產所占之應繼分計算。

而施柳淑娥與被告柳耀麟、柳耀碩、柳耀昇均為柳陳冬密之子女,4人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各為1/4;

如附表編號1至14之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柳陳冬密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卷附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6年新登字第021700號登記申請書影本、附表編號1至14之土地登記謄本可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施柳淑娥就系爭財產所占之應繼分價值計算為632,270元(詳如附表所示),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被繼承人柳陳冬密財產金額或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被代位人施柳淑娥之權利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A B C (A×B×C)×(1/4)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1,241 25,751元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78 1,619元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364 7,553元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301 6,246元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10 830元 2,037 42,268元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669 13,882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242 5,022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2,735 56,751元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970 20,128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1,920 39,840元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475 9,856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830元 102 2,117元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0 3,200元 364 29,120元 14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1000/129114 140元 129,114 35,000元 15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活期性存款 147,565元 不適用 不適用 36,891元 16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定期儲蓄存款 900,000元 不適用 不適用 225,000元 17 存款 高雄銀行定期存款 250,000元 不適用 不適用 62,500元 18 存款 高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38,576元 不適用 不適用 9,644元 19 存款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 12,327元 不適用 不適用 3,082元 總和 63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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