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補,262,2021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臨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