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補,290,2021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一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嘉信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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