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0,店訴,5,20231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哲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和律師
李增胤律師
簡羽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陳哲煒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被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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