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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勇志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劉勇志積欠債務未清償,而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係與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致無法聲請執行上開土地,故依法代位劉勇志聲請調解,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語。
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惟相對人劉勇泉已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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