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1008,2022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楊智裕
被 告 吳立駿

楊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乙○○自民國109年9月初起,加入訴外人楊君正所屬詐欺集團,由被告甲○○擔任提款車手,被告乙○○則負責向甲○○收取贓款(俗稱收水)等工作。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東森購物客服、玉山銀行人員,向伊誆稱因人員疏失導致錯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9月12日19時5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9,987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經被告甲○○於同年月20時3分至12分許持系爭帳戶提款卡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同路403號處自動櫃員機提領並交付被告乙○○,復依楊君正指示轉交上游收水之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其起訴狀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0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卷可考。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為91年2月生,於本件起訴時尚未成年,由其父吳東霖為法定代理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存資料袋)。

被告甲○○已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吳東霖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應由甲○○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迄未經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自明。

惟此之所謂管轄法院,係指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第511條第1項之刑事受訴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及第28條均有明文。

查:㈠、被告甲○○就首揭事實涉嫌詐欺等罪,雖由檢察官移送併辦,惟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退併辦,而依原告聲請將前揭附帶民事訴訟以11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裁定併同被告乙○○部分(刑案通緝中)裁定移送本院,有相關裁判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因此取得管轄權。

㈡、惟查,被告甲○○之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被告乙○○之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均非本院轄區,而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被告甲○○在新北市林口區提領並層層上繳,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新北市林口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並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四、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刑事庭因原告聲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此觀同法第3項規定甚明。

查,原告係訴請被告甲○○、乙○○各給付5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承受訴訟、移轉管轄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