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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廖毅凱
被 告 周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5日上午8時17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下稱A車),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因起駛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撞損伊所有並停放於上開位置之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
B車經送檢報價後,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750元,扣除車手部分亦達5,750元,伊多次據此與被告協商惟其均未賠付,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送,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調查紀錄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佳輝機車行估價單為證(本院卷第11至25、33至47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B車車籍資料可查(存資料帶),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惟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前揭規定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至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原告主張B車之修復費用為7,750元(含車手2,000元),固已提出前揭估價單為證,惟該估價單所載報價為連工帶料,本院審酌修復項目,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修復費用中工資與零件比例應為1:1,即零件、工資各為3,875元。
而關於更新或更換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該等設備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
又依車籍資料查詢結果,B車係於108年1月出廠,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1年3月5日,實際使用年數已逾3年,則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機車之修復費用扣除折舊後,僅餘殘值即其價額之10分之1,是原告就B車所得請求之必要更換零件費用即以388元為限,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據,加上工資3,875元,共計4,263元。
故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應以4,263元為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6月21日(本院卷第5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就該部分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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