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124,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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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家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在其臉書、群組上張貼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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