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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衍凱
訴訟代理人 劉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何政憲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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