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1664,2023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高傳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
1年度店小字第166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42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46,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