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仲志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被 告 愚人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許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在卷可查,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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