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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黃智華
被 告 鄭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門號 帳號 申請日 原債權業者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民國103年6月15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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