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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陶鳳華
另外送達:新北市○○區○○○○00號信箱
被 告 趙力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6號竊盜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6號竊盜案件刑事案件業已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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