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運費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1年度店小
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6,92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僅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86,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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