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661,2022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湘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1年7月6日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