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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湘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1年7月6日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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