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778,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7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 告 陳鐛淞(原名陳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1 項目 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卡日 民國92年3月1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