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小,833,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被 告 徐浩城

訴訟代理人 羅開律師
陳奕廷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侵訴字第五十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係以被告涉有犯罪而提起,惟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行,現正由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審理中,被告是否有該犯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