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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被 告 徐浩城
訴訟代理人 羅開律師
陳奕廷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侵訴字第五十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係以被告涉有犯罪而提起,惟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行,現正由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審理中,被告是否有該犯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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