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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998號
原 告 康凱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佳憲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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