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建小,2,2023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效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店輕鋼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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