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簡,112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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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仁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 明 1 被代位人即繼承人鄭明仁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被代位人鄭明仁之應繼分。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以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原告應補正被代位人鄭明仁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範圍及被代位人鄭明仁之應繼分。
2 提出記載被告鄭**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應附依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鄭**等5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
3 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本案代位分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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