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宏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宏名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秋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