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1,店簡,116,202206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高隆德(即高建明之繼承人)

高毅麾(即高建明之繼承人)

高維蘭(即高建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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